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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老兵2012 

2013-07-01 Mon

要求伸出公平正义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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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关于军队“三法”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
——汕头企业军转(党员)干部致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的公开信

政治局常委会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各位常委:
党的十八大,在我党的天空,又升起了火红的太阳。我们企业军转(党员)干部,怀着对光明的企盼,通过此信,对于你们的履新,专致最诚挚的祝愿。同时也在这里向你们倾吐几点肺腑之言,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并伸出公平正义之手,把我们全国这个负屈含冤的群体,从不见天日的深渊中解救出来。
一、不分皂白取消工人、干部的界限,剥夺近百万分配在企业工作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待遇,铸成了中国军人史上的一大冤案。
全国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1年以前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很多人都从青少年走上从军之路,前半生为了保卫祖国,走上战场,不怕流血牺牲,英勇战斗,抗美援朝、珍宝岛、中印边界反击战、援越抗美、对越自卫反击战、“八•六”海战等战场上都留着我们那一代军人的身影和足迹。很多人都是战争的幸存者,且在国防建设艰苦的岗位上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在部队期间,上不能孝敬父母,下不能抚养子女,夫妻之间多是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为了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党和国家没有忘记我们,通过法规性文件关于军队“三法”和一系列的军转政策,确认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生活待遇。
然而,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于1993年下发了一个在企业取消工人、干部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78号文,背离了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法规性政策性规定,搞“一刀切”,导致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被剥夺。如今,昔日共和国的卫士、人民的功臣,人为地变为被救济的群体,靠政府的解困度日,形同乞丐,生活过得紧巴巴。我们的职工退休金加救济款比起行政人员来不啻天壤之别,机关人员的工资加补贴收入都在我们的二至三倍以上。那些家人下岗或夫妻都在企业退休、子女因改制被赶出企业的家庭,生活更是穷于应付。有的为了生存不得不拖着年迈多病的身体到私企打工,给小区看门、摆地摊或当老报童。现在很多人已经到了七老八十的年龄,早年戍边留下多病的躯壳,在身体保健和医疗上受到了地方不一样的待遇,风雨飘摇的凄怆晚境,给世人带来不寒而溧的叹息。二十年来,企业军转干部不断进京上访,要求落实政策。国家人社部“王顾左右而言他”,把近百万军转干部的激烈反对说成是少数人不同意,把要求落实政策定性为“解困”。高层对此噤若寒蝉,地方则极力回避。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一直处于欲诉无路、欲告无门的境地,沉冤二十载,冤喊之声,震彻整个中国大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问题,处于漫漫长夜。
二、冤案是国家人社部一手造成的。
第一,“78号文”是制造企业军转干部冤案的首作俑者。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下发的“78号文”让所有的企业干部转为普通的职工,它把企业军转干部也扯在其中,既不承认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身份待遇的法规、政策性规定,也不贯彻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劳动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中关于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精神,使企业军转干部的法规性权利遭到了无理的剥夺。
第二,对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的问题进行了错误的定性。“78号文”遭到了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强烈反对,他们上访维权,要求落实政策,讨还党和国家给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人社部等于02年、03年发了82号文和29号文,把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定性为“解困”,用“解困”代替落实政策,用两个平均(平均职工工资、平均职工退休金)代替“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再次肯定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职工身份和职工待遇。
第三,承认失误,又坚持错误。二OO七年三月,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劳动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谈到78号文没有把一批退休老干部区别开来是一重大失误,并承诺用一年时间恢复原来的待遇。但至2011年11月人社部军官转业安置司在给十一届人大有关代表作关于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建议的答复中仍强调82号文、29号文的解困原则和办法,而且,×××部长在某地的调研会上说,“如让军转干部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就等于改革的失败,这个烧饼不能翻”。
第四,采取非法手段,对待企业军转干部的诉求维权活动。二十年来,广大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政府落实政策护法维权,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进行信访、人访、上访,各级领导没有一个出来说句公道话,倒是让那些当权者得心应手,采取非正常的行政手段,对我们依法申诉的正常上访活动,采取监控、盯梢、截访、窃听电话,威吓,甚至把军转干部的上访活动列为违法违纪“第一访”,把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脏水泼向企业军转干部。
三、人社部错误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根源和危害。
1、其根源从改革背景的角度看,应该是“利益”理论的支持。“改革就是要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在改革的环境下大行其道。“企管组”的“答复口径”说,取消身份待遇是改革的需要,人事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等同分类待遇。财政划为三块,机关吃“皇粮”,事业吃补贴,企业吃自己。身在企业军转干部受法律政策保障的合法权益也被吃掉。这就是“利益”理论给企业经营管理者牺牲利益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军转干部当然逃脱不了这样的命运。
2、其危害在于:一是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军队“三法”(兵役法、国防法、军官法),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一系列的军转干部政策,从1975年——2001年发出30多个文件,这些文件都体现了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对退出现役转入地方工作的军官从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生活待遇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干部同地方行政人员同等级别待遇”这些,文件中随处可见;三代领导人对军转干部的问题也做了明确的承讷:“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军转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三代领导人对军转干部的政策没有变,要自觉维护党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人社部我行我素,违法行政。把昔日的人民功臣推向乞儿堆里,在世界面前,难道不损我们的党威和国格吗?二是影响军队的建设。退出军队的军官,不但没有得到尊重和优待,反而被社会边缘化,遭到无辜的打击,那些正在服役的军队成员,看着他们过去的战友“御磨杀驴”的下场,必然会怀疑自己用生命为国奋斗的意义,从而涣散自己的斗志,实则关系着部队的稳定。三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人社部伤害百万军转干部的利益,激起广大军转干部的义愤开展了长达二十年的维权活动。如果说,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造成对社会的影响,责任不在军转干部本身。“风起青萍之末”,风源在政府职能部门本身,人社部处理军转干部问题显失公平。违反依法治国,维护公平的精神,谁该对社会稳定负责就很清楚了。
四、遵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纠正人社部在军转干部问题上存在的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人社部搞改革,超越法律,否定人大通过的关于军队“三法”,铸成了军转干部合法权益被剥夺的冤案,其失误和错误应予纠正。
1、纠正劳动社会保障部93年78号文在取消职工、干部界限时,没有把企业军转干部区分开来的失误。撤销人事部等02年03年82号文、29号文和以“企管组”等名义下发的“答复口径”、“宣传提纲”等否定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发文,恢复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经济待遇。
2、要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最高职级享受当地政府同职级退休国家干部的待遇,如果在企业职务低于原军队职级的,按与其原军队职级和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级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其待遇。
3、要求国家依法赔偿企业军转干部被取消待遇期间的经济损失。
4、遵照“失职问责”的精神,追究人社部错误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责任。
其实,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其问题本身,它已经涉及到整个国家在改革过程中要不要坚持依法改革的问题了。离开法律这个框架,用现在否定过去的一切,随心所欲,武断行事,必定导致不可避免的失误,当然要付出沉重的历史代价。我们希望党和国家正视改革中的失误,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孔子说过“过而不改是谓过矣”,错误不改,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圣人之贵,不在贵于无过,而是贵在改过。改革,谁也不是神仙,错了,改过来就是了。敢不敢面对和解决改革中的失误问题是对执政者执政品德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汕头企业军转(党员)干部
2013年 月 日


热血老兵2012于 2013-07-01 22:22:26 发表在分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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