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长城司马台段环境整治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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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函批文]文物保函[2010]1166号 关于明长城司马台段环境整治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批文]文物保函[2010]1166号 关于明长城司马台段环境整治规划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0-11-26 9:04:52
文物保函〔2010〕1166号
关于明长城司马台段环境整治规划的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密云县司马台长城环境整治规划的请示》(京文物〔2010〕11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明长城司马台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文化遗产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历史、科学、美学价值。司马台长城景区环境整治工程,对于改善遗产周边环境景观,提升遗产整体展示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我局原则同意所报环境整治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充分研究司马台长城和相关历史遗存及其周边历史环境的重要价值、保存现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如实反映已实施的各项整治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的总体思路、目标和项目实施建议,将遗产周边区域环境整治与遗产价值展示、合理利用相结合,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的情况。
(二)关于保护区划:应进一步明确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边界,厘清相关上述区划与规划文本中提及的文物保护范围、Ⅰ、Ⅱ、Ⅲ类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司马台长城非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细化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强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风貌保护的相关内容。其中,长城保护范围及非建设区域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结合遗产所在山形地势及通视关系,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分级管理规定,尤其应提高邻近水库区域的建设控制要求,避免因为遗产管理、利用项目建设对遗产周边环境景观造成破坏。
(三)应明确所涉及的大量与司马台长城及其周边环境景观直接相关的文物本体修缮及修复、遗产管理及展示设施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景区人工景观建设、村镇居民点改建等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结论,明确相关项目的主要内容、规模、选址及控制要求等基本技术指标。
(四)应进一步规范规划文字及图纸,细化功能分区,明确保护区划分区及分级,加强规划文字与图纸、图例等的对应关系,明确标示相关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等具体实施内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对所报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明长城司马台段文物本体保护,以及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均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具体方案,另行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尽快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明长城司马台段文物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保护与研究、展示与利用及相关建设项目等问题,并报我局审批。
专此。
局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项目经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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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09:04:52 发表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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